
汉寿融媒6月18日讯(通讯员:周琪)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、教育和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;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两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:
曾某驾驶湘JF80823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6年06月01日,曾某驾驶的湘JF80823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的,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,000元以上、30,000元以下罚款;
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,000元以下的罚款;
(三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之规定责令驾驶员曾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6年06月03日对驾驶员曾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李某驾驶湘JDD5879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6年06月14日,李某驾驶的湘JDD5879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的,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,000元以上、30,000元以下罚款;
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,000元以下的罚款;
(三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之规定责令驾驶员李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6年06月15日对驾驶员李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一审 黄学丽
二审 郭政达
三审 张智峰
责编:黄学丽
来源: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
版权作品,未经授权严禁转载。经授权后,转载须注明来源、原标题、著作者名,不得变更核心内容。
跟着总书记学历史
汉寿:元至7月新增出口新加坡冰鲜猪肉812吨
汉寿县供销合作联社:立足夏粮收储 力保颗粒归仓
神舟二十一号航天员乘组与记者见面会举行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6.8.5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6.8.4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6.8.3
汉寿县文联在崔家桥镇开展“送戏下乡”惠民演出
下载APP
分享到